办理37号文登记,对身份、总人数的要求及总金额的要求?
办理37号文登记,对身份、总人数的要求及总金额的要求?
办理37号文登记,对身份、总人数的要求及总金额的要求?
37号文,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于2014年7月4日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根据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只有依据37号文完成登记和审核,才能合法地进行境外投资,具备合格投资者条件。也就是说,37号文提供了中国境内个人投资者合规持有境外公司股权或股份的唯一途径。
除此之外,只有完成37号文登记并满足相关要求的中国境内个人投资者,才能保证境外投资受益的资金回流合法合规。境外投资产生的收益(包括交易所得、分红、利息等)回流国内时,均须向相关部门提供已经完成的37号文登记文件。
那么37号文登记,对身份、总人数的要求及总金额的要求?
(1)商业银行一般只接受有境外上市或融资需求的民营企业的股东登记,不接受其他类型自然人的申请。
(2)人数要求因银行而异,部分银行表示zuihao控制人数,部分银行无明确要求。
a、登记人应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的权益;
b、间接持股的情况下,可穿透多层,通常以查档章程为准;
c、需要提供征信报告等作基本材料的审查;
d、境内OPCO持股人数的持股比例和境外离岸特殊目的公司(SPV)人数的持股比例需要对应。
(3)总金额:境内居民个人办理登记之前,可在境外先行设立SPV公司,但在登记完成之前,除支付(含境外支付)特殊目的公司注册费用外,境内居民个人对该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发生其他出资(含境外出资)行为,否则可能影响接下来的登记,解决方案通常是按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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